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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0〕1065号)
发布时间: 2020-12-23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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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0〕1065号 

  

  当事人:张 宇 

  身份证号:2205191969****0180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西安花园小区三期1号楼701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05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8月至11月对你执业的吉林省通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出具的2份业务报告:《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19〕第460号)、《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377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19〕第460号)

  (1)未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5)其他应收款;(6)预付款项……(11)应付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中的借款利息费用实施分析测算程序。

  (3)未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实施分析检查程序。

  (2)(3)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4)库存现金监盘表未签署监盘人姓名和监盘日期。

  (5)未对存货—工程施工实施检查程序。

  (6)未获取长期股权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

  (7)未获取房屋建筑、车辆权属证明。

  (8)未对本期减少的实收资本、增加的资本公积实施审计程序。

  (9)未获取被审计单位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10)除货币资金外未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4)-(10)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11)首次承接审计业务,未获取上年审计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财会〔2019〕5号)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采取下列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包含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一)确定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二)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反映对恰当会计政策的运用;(三)实施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实施的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包括:(一)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二)评价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提供了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三)实施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377号)

  (1)未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5)其他应收款……(11)应付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未对应交税费实施分析测算程序。

  (3)未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实施分析检查程序。

  (2)(3)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4)未对存货实施检查(盘点)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9〕5号)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的规定。

  (5)未实施库存现金监盘程序。

  (6)未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实施检查程序。

  (7)未获取被审计单位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8)除货币资金外未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5)-(8)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9)首次接受委托,未获取上年审计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财会〔2019〕5号)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采取下列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包含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一)确定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二)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反映对恰当会计政策的运用;(三)实施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实施的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包括:(一)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二)评价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提供了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三)实施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未实施初步业务活动程序

  《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19〕第460号)、《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377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10〕21号)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财会〔2019〕5号)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

  4.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

  《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19〕第460号)、《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377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的规定。

  5.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19〕第460号)、《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377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财会〔2019〕5号)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规定。

  6.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对不实施函证程序作出说明

  《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19〕第460号)、《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377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7.未对现金流量表实施复核程序

  《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19〕第460号)、《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377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1-7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1.未实施逐级复核程序

  《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19〕第460号)、《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377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财会〔2019〕5号)第三十一条“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财会〔2019〕5号)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策略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三)复核责任”、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安排复核工作时,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这一原则,确定有关复核责任的政策和程序”的规定。

  2.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混乱

  《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377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以上1、2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三)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19〕第460号)、《审计报告》(吉通远会审字〔2020〕第377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会协〔2009〕57号)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

  (二)对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进行整改。

  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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