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0〕1064号
当事人:松原智信会计师事务所
地 址:松原市宁江区长宁南街160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05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8至11月对你所2019年至2020年6月的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所出具的6份业务报告:《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02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6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7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23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53号)、《专项审计报告》(松智会专审字〔2020〕第043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02号)
(1)未实施初步业务活动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10〕21号)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
(2)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未对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4)应收票据……(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4)未对货币资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5)未对应收票据、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6)未获取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
(7)应交增值税期末账面余额比纳税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少4,370,712.79元(期末账面余额-4,374,110.85元,纳税申报表未缴税额-3,398.06元),未对差额予以关注。
(4)-(7)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6号)
(1)未对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6)预付账款……(12)预收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未对固定资产折旧、应交税费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3)未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4)未对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5)未获取固定资产盘点表。
(6)固定资产盘点检查表无账面数量和实盘数量。
(3)-(6)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7号)
(1)未对应交税费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2)未对货币资金、营业外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3)库存现金监盘表追溯项目填写不正确,出纳员未签字。
(2)(3)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4.《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23号)
(1)未对其他应收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5)其他应收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未对应交税费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3)未对货币资金、销售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4)未对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5)库存现金监盘表出纳员、会计主管人员未签字。
(3)-(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5.《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53号)
(1)未对预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6)预付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未对货币资金、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3)未对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2)(3)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6.《专项审计报告》(松智会专审字〔2020〕第043号)
(1)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的规定。
(2)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10〕21号)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的规定。
(3)未制定具体审计计划。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10〕21号)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的规定。
(4)未获取研发项目立项批复、实施方案、验收报告等基础资料。
(5)未获取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
(6)未对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实施分析测算程序。
(7)未对各项研发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8)3个年度其他费用均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未予以关注和披露。
(4)-(8)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第六章“二、实质性程序……2.实质性程序……(2)检查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列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包括:①获取申报企业按单一项目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并取得各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立项批复,如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决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立项计划或批复等;②取得各项研究开发项目的实施方案、阶段性报告或工作总结、验收报告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等……(5)人员人工:①获取申报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和申报企业缴纳职工‘五险一金’的相关资料,检查两者之间是否相符,必要时,抽查劳动合同……(7)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②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与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一致,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折旧或摊销的计算是否正确……(15)抽取会计年度终了日前、后若干天的记账凭证,实施截止测试,若存在异常迹象,考虑是否有必要追加审计程序,对于重大跨期项目,提请申报企业调整;(16)检查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报与披露是否恰当”的规定。
(9)会计凭证测试程序不规范,未形成会计凭证检查表。
(10)未对各项研发费用的归集形成明细表。
(9)(10)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11)未获取管理层声明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财会〔2016〕24号)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对财务报表承担相应责任并了解相关事项的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的规定。
7.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02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6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7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23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53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财会〔2019〕5号)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规定。
8.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完整
《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02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6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7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23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四条“风险评估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该错报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而实施的审计程序”、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一)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及其他外部因素,包括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经营活动、所有权和治理结构、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投资(包括对特殊目的实体的投资)的类型、组织结构和筹资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可以使注册会计师了解预期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包括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评价会计政策是否适当,并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相关行业使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经营风险;(五)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规定。
9.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
《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6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7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23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53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10.未获取车辆权属证明
《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6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7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53号)。
11.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纳税申报表
《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6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7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23号)。
10、11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1-11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1.未编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
《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02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6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7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23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53号)。
2.未编制存货工作底稿
《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6号)。
3.未编制各项研发费用审定表
《专项审计报告》(松智会专审字〔2020〕第043号)。
1-3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以上1-3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规定。
(三)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02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17号)、《审计报告》(松智会审字〔2020〕第053号)、《专项审计报告》(松智会专审字〔2020〕第043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会协〔2009〕57号)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所给予警告。
(二)对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所进行整改。
你所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所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