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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0〕1063号)
发布时间: 2020-12-23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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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0〕1063号 

  

  当事人:梅河口宏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梅河口市银河大街224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05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8月至10月对你所2019年度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资产并购、重组等对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勤勉尽责、是否能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工作底稿能否反映评估过程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所出具的2份业务报告:《梅河口市第四中学确定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项目》(梅宏朋评报字〔2019〕第24号)、《梅河口市爱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资产评估项目》(梅宏朋评报字〔2019〕第34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持续满足设立条件、财务会计核算方面

  你所近5年业务收入总额为947万元,截至到2019年年末,职业风险金账户余额应为47.35万元、实际余额为19.94万元,提取的职业风险金未达到规定标准。不符合《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或者自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和《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企〔2009〕26号)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评估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户核算”,以及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的规定。

  (二)评估业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1.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及完备性方面

  (1)《梅河口市第四中学确定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项目》(梅宏朋评报字〔2019〕第24号)

  ①引用的部分准则依据不适当。资产评估报告中准则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以上3个评估准则已废止,未引用新修订的执业准则。

  ②评估说明中食堂用具餐具评估案例“理论成新率=8/(2+8)×100%=80%”,未说明具体数字的内涵及来源。

  以上①②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四条“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的规定。

  ③评估明细表表尾未标明填表日期、评估人员姓名。

  ④评估明细表中构筑物评估明细表未填列结构,食堂用具餐具评估明细表未填列规格型号。

  以上③④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的规定。

  ⑤评估说明中构筑物评估案例“该工程建于2017年,本次按理论成新率计算综合成新率”,未结合现场勘查打分法综合确定成新率。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的规定。

  (2)《梅河口市爱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资产评估项目》(梅宏朋评报字〔2019〕第34号)

  ①资产评估报告中准则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以上3个准则已废止,未引用新修订的执业准则。

  ②评估明细表中还在使用“注册评估师”字样,名称不规范。

  ③评估说明叙述主要资产及负债状况中,未对已核销的办公器具进行描述及评估测算。

  ④评估说明中车辆评估案例 “理论成新率=尚可行驶里程/(尚可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100%……经现场鉴定,该车行驶里程为1.2万公里,经济行驶里程50万公里。理论成新率(里程)=(50-1.2)/50×100%=97.6%”及“理论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该车已行驶3.84年,规定使用年限10年。理论成新率(年限)=(10-3.84)/10×100%=61.6%”,公式与测算过程不符。

  ⑤评估说明中车辆评估案例 “该车已行驶3.84年,规定使用年限10年”,与机动车行驶证所载强制报废期为12年不符。

  ⑥评估说明中评估增减值说明“本次评估企业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增值23,495.67元,主要原因是自卸货车评估增值所致”,该评估报告中在用低值易耗品账面价值为0,评估价值为9,150.00元,也是增值因素之一,但评估说明增减因素分析中未包括该项因素。

  以上①-⑥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四条“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的规定。

  ⑦评估报告中缺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评估准则依据。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采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的规定。

  ⑧应收账款评估明细表中未填列业务内容、账龄,车辆评估明细表未填列车辆规格型号,应交税金评估明细表中未填列税种。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的规定。

  2.评估工作底稿规范性和完备性

  (1)《梅河口市第四中学确定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项目》(梅宏朋评报字〔2019〕第24号)

  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及报告签发表中还在使用“注册评估师”字样,名称不规范。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七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的规定。

  ②底稿中无机器设备等询价记录。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三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的规定。

  ③底稿中缺少构筑物、食堂用餐具的成新率测算过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的规定。

  (2)《梅河口市爱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资产评估项目》(梅宏朋评报字〔2019〕第34号)

  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描述评估范围为“梅河口市爱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8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评估报告中评估范围“梅河口市爱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8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及已核销的办公器具”不一致。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七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的规定。

  ②底稿中无在用低值易耗品、车辆等询价记录。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三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的规定。

  ③底稿中未见低值易耗品评估的测算过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对于未能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以及评估业务质量检查发现的评估报告、评估工作底稿内容规范性及完备性方面的问题,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所改正,并予以警告,今后要严格执行执业准则要求,提升执业质量,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你所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所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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