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0〕1061号
当事人:王洪德
身份证号:2201041970****4731
地 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537号乐府大酒店7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05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8月至10月对你执业的吉林东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出具的2份业务报告:《吉林省赛维特姆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价值资产评估项目》(吉东鹏评报字〔2019〕第46号)、《长岭县宏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收费权价值资产评估项目》(吉东鹏评报字〔2019〕第49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评估工作底稿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
1.评估工作底稿档案未能及时立卷归档。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档案包括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资产评估档案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妥善管理”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十五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常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日后90日内将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归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并在归档目录中注明文档介质形式。重大或者特殊项目的归档时限为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的规定。
2.评估项目风险评价、评估项目工作计划缺少必要的评价及意见签署,各级审核过程缺少实质性的审核意见,内部审核流于形势、形同虚设。
3.缺少支持评估结论的操作类评估工作底稿。
以上2.3项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第三十一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能够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六条“工作底稿应当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第七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的规定。 (二)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及完备性方面发现的问题
抽查的2份资产评估报告的声明、摘要、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评估要素以及评估技术说明均未能按照评估准则的要求撰写。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能够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四条“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的规定。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本次抽查的《吉林省赛维特姆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价值资产评估项目》(吉东鹏评报字〔2019〕第46号)和《长岭县宏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收费权价值资产评估项目》(吉东鹏评报字〔2019〕第49号),签字资产评估师王洪德未参与项目的实际工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对评估工作底稿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及完备性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你进行整改,今后要严格执行执业准则要求,提升执业质量,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对你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第五款“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
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