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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0〕1018号)
发布时间: 2020-12-17 0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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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0〕1018号 

  

  当事人:通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通化市新华大街4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30号)要求,我厅于2020年9月对你单位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处理处罚告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扩大开支范围,涉及金额2.98万元。

  1.2019年3月,你单位4人去重庆垫江县考察学习,无住宿费发票报销差旅费1.42万元;2019年4月,你单位为布病防控培训班讲师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差旅费0.03万元。

  2.2019年,你单位用行政运行经费报销参加全市运动会人员盒饭220盒0.66万元,医师考试监考工作人员餐费0.87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涉及金额12.79万元。

  1.2019年,你单位用计划生育服务专项经费支付下派驻村干部扶贫差旅费0.85万元、租房外墙保温费0.73万元、取暖费0.67万元、全市运动会运动服款5.04万元、医师资格考试劳务费0.88万元、深度包保健康扶贫租车费0.3万元、差旅费0.47万元、羽毛球和乒乓球比赛午餐费0.09万元,合计金额9.03万元。不符合《吉林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6249号)第十二条“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的规定。

  2.2019年,你单位用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支付医师考试租用场地及劳务费0.96万元、医师考试综合笔试劳务费2.8万元,合计金额3.76万元。不符合《吉林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6248号)第十四条“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扩大开支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收回违规报销的差旅费,严禁扩大开支,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纠正违规行为,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同时建议你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加强干部思想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罚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法制部门或财政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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