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0〕1019号
当事人:松原市公安局
地 址: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27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30号)要求,我厅于2020年9月对你单位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处理处罚告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门决算报表不真实,涉及金额49.47万元。
2019年,你单位列支人员经费6240.3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078.3万元,在编制部门决算报表时,将日常公用经费49.47万元调整到人员经费项下列报,部门决算报表人员经费6289.8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028.83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五)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六)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涉及金额0.35万元。
2019年,你单位将应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列支的租车费用0.35万元,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18﹞108号)“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30239其他交通费用 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和保险费”的规定。
(三)填制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涉及金额673.7万元。
2019年,你单位未履行出差审批手续,报销差旅费673.7万元。不符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的规定。
(四)应计未计固定资产,涉及金额79.94万元。
2019年,你单位购置电脑、打印机、铁皮柜等79.94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五)未实行集中采购,涉及金额71.68万元。
2019年,你单位分期、分批、零星购置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162台,金额71.68万元,未实行集中采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规定。
(六)应缴未缴财政款,涉及金额43.85万元。
1.2014年,你单位执法收缴的扣押款8.58万元,截至检查日,未上缴财政。不符合《吉林省行政执法机关扣押财物管理办法》(吉财罚﹝2016﹞944号)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接收的扣押款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扣押款专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规定。
2.2014年,你单位收到省公安厅外事分成款34.22万元,2016年收取户政临时身份证款1.05万元,合计金额35.27万元,截至检查日,均未上缴财政。不符合《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190号)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七)扩大开支范围,涉及金额4.13万元。
1.2019年,你单位在无预算情况下列支2018年12月在松原市石油大厦举办的三省区十地盟市刑侦协作会议费3.46万元。
2.2019年5月至8月,你单位扫黑办人员在长岭、靖宇两地督导扫黑工作,在公主岭、长春办案,共超标准报销住宿费0.43万元、市内交通费0.24万元,合计金额0.67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部门决算报表不真实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你单位应吸取教训,今后要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账表一致。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填制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实行集中采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今后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六)对应缴未缴财政款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和《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及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和扣押款,存入专户。
(七)对扩大开支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收回违规报销的差旅费,严禁无预算安排支出,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罚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法制部门或财政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