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0〕1016号
当事人:长春市宽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26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30号)要求,我厅于2020年8月对你公司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重大事项信息未披露,涉及金额223892.37万元。
2019年末,你公司将应填列在资产负债表“长期应付款”项下的基建拨款(承担长春市宽城区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拨入)223892.37万元,填列在“资本公积”项下,同时财务报表附注未对此重大事项进行披露。不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条“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五条“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二、关于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说明:‘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关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涉及金额48159.42万元。
1.2019年,你公司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补贴7.79万元,在“待摊投资—福利费”科目,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津贴补贴”科目核算。
2.截至2019年末,你公司购入的财务软件1.22万元,记入“固定资产”账簿,未记入“无形资产”账簿。
3.你公司2017年以前代长春市宽城区政府履行拆迁职能,截至2019年末,代收代付拆迁补偿款42665.28万元,记入“待摊投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科目,未在往来科目核算。
4.截至2019年末,你公司将售楼款和房屋更名费收入在“其他应付款-预收个人房款”科目核算,少计收入5485.13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一)对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重大事项信息未披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并对你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二)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会计科目,并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会计信息准确,并对你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工商银行,将10万元罚款缴入省级国库;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罚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法制部门或财政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