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0〕1017号
当事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30号)要求,我厅于2020年8月对你公司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涉及金额16490.03万元。
1.2019年末,你公司将罚款支出4490.9万元,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1604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6711 营业外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的规定。
2.2019年,你公司“在建工程”科目列支以前年度的工程发票5133.68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3.2019年,你公司损益类科目结转账证金额不符,本年利润明细账借贷方合计数307021.31万元,比记账凭证借贷方合计数313886.76万元,少6865.45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二)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涉及金额22784.92万元。
1.2019年1月,你公司支付给吉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两笔往来款1亿元,资金(费用)支付审批单未履行签字审批手续。
2.2019年8月至11月,你公司所属子公司吉林市城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代收往来款和代付银行贷款利息未取得往来款收据和银行利息结算单等相关合法凭证,涉及金额2947.66万元。
3.2019年10月,你公司在“财务费用”科目列支光大银行贷款利息4834.64万元,未取得银行利息结算单。
4.2019年12月,你公司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5002.62万元,未附计算明细表及相关依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三)投资损失,涉及金额36935.31万元。
1.2017年4月至5月,你公司持股98%的子公司吉林市城融投资咨询中心以7912.64万元分别从姜东、李淑华、北京融创天成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等公司和个人收购吉林亚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32.32%股权。吉林亚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连续两年亏损,你公司按权益法计算,两年共发生投资损失5934.74万元,其中:2018年度发生投资损失2939.98万元,2019年度发生投资损失2994.76万元。
2.你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吉城耀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无经营收入,投资北京聚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8000万元,2019年发生投资损失816.22万元。
3.2017年,你公司所属子公司吉林市城金投资中心贷款给东莞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3亿元,东莞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对东莞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施追偿本金及诉讼费用30184.35万元,截至检查日,该款项尚未追回。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的责任”、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科目,并对你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二)对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按照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并对你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投资损失问题,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今后,要加强内部控制,遵守法律法规制度,严禁盲目投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工商银行,将10万元罚款缴入省级国库;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罚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法制部门或财政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