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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0﹞718号)
发布时间: 2020-08-28 1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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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地 址:长春市新民大街11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0〕233号),我厅于2020年6月,对你单位2019年以来财政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挪用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97.6万元。

  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职工医疗保险97.6万元,其中:2019年3月列支65.34万元;2020年3月列支32.26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规定。

  (二)扩大开支范围1442.36万元。

  检查发现,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你单位未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扩大开支范围1442.36万元。

  1.在“长、珠三角、京津冀地区推介”项目经费中列支“赴四省市旅游推介活动”费用166.46万元,列支“文旅合作交流活动”费用157.15万元,列支“第三届吉林省避暑全民休闲季”项目费用86.51万元,列支黑龙江省推介费用19.99万元,列支“驾红旗车游新吉林活动”费用0.5万元。

  2.在“长春-伊尔库斯克”、“海参崴-长春-曼谷”和“长春-香港”航线补贴经费中列支“长春-伊尔库斯克-莫斯科”航线补贴299万元。

  3.在“首都机场T3航站楼GTC连廊到达区LED媒体广告”项目经费中列支北京市公共安全信息平台灯箱媒体广告宣传费用239.96万元。

  4.在“驾红旗车游新吉林活动”和“冬季北京推介营销活动”项目经费中列支“第三届吉林省避暑全民休闲季”项目费用151.73万元。

  5.在“山西陕西旅游推介”项目经费中列支“第四届中国吉林冰雪产业博览会”费用101.08万元,列支“心灵四季,美丽中国”项目费用4.83万元。

  6.在“人民日报数字屏广告费”项目经费中列支国家人文历史项目宣传活动费用100万元。

  7.在“重点展会”项目经费中列支吉林省旅游和投融资项目对接会路演费用19.8万元,列支“心灵四季,美丽中国”项目费用14.13万元,列支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策划包装费1.16万元。

  8.在“境外文化旅游交流活动”项目经费中列支“第四届中国吉林冰雪产业博览会”费用25.55万元,列支“心灵四季,美丽中国”项目费用5.84万元。

  9.在“第十二届东北亚博览会”项目经费中列支“吉林省冰雪文化旅游项目专场路演”费用27.7万元。

  10.在“第四届中国吉林冰雪博览会”项目经费中列支北京文博会费用7.18万元,列支昆明旅游交易会费用5.94万元。

  11.在“旅游智库建设”项目经费中列支文化产业项目评审费等支出6.99万元。

  12.在“赴四省市旅游推介活动”项目经费中列支黑龙江省推介费用0.43万元。

  13.在“红色旅游行,大学生筑梦之旅”项目经费中列支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策划包装费用0.43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纠正违规行为,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请你单位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做好整改。同时建议你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决定后,请将整改情况于2020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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