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德惠市公安局
地 址:德惠市松柏路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0﹞233号),我厅派检查组,于2020年4月,对你单位2019年以来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出的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违规出借政府新增债券资金2000万元。2019年10月29日,你单位收到德惠市财政局拨付的2019年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二中队业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新增一般债券资金2000万元。10月30日,你单位将政府新增债券项目资金2000万元出借给德惠市财政局,2020年3-4月收回政府债券项目资金630万元。截至检查日,尚有1370万元未收回。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件“四、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三)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对违规出借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纠正违规行为,收回违规出借的债券资金,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同时建议你单位对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完善监管机制,今后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我厅,我厅将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法制部门或财政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吉林省财政厅监督局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联系电话:0431-88553918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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