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19]780号
当事人:白城佳缘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白城市金辉北街14-3号楼4单元1层西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19]388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19年6至9月对你所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的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所出具的3份业务报告:白佳所审字[2019]第13号《审计报告》、白佳所审字[2019]第16号《审计报告》、白佳所审字[2019]第29号《审计报告》。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白佳所审字[2019]第13号《审计报告》
(1)银行存款、短期借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对银行存款期末余额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和应用指南附录“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3)应收账款;(4)应收票据;(5)其他应收款;(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的规定。
(3)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间2019年1月21日,早于业务保持评价表时间2019年1月26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评价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
(4)未关注资本公积的具体核算内容。
(5)未关注无形资产的具体核算内容。
(4)、(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白佳所审字[2019]第16号《审计报告》
(1)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间2019年2月11日,早于业务承接评价表时间2019年2月19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评价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
(2)未取得车辆的权属证明。
(3)未取得车载定位终端、里程表、发班记录表等用于证实车辆行驶里程的数据资料。
(2)、(3)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白佳所审字[2019]第29号《审计报告》
(1)银行存款、短期借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和应用指南附录“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3)应收账款;(4)应收票据;(5)其他应收款;(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的规定。
(3)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纳税申报表。
(4)未取得与专项应付款相关的专项资金文件,未关注资本公积的具体核算内容。
(5)未取得在建工程施工建设合同及前期规划审批文件。
(3)-(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4、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白佳所审字[2019]第13号、白佳所审字[2019]第29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规定。
5、未执行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短期借款利息以及应交税费的分析测算程序
白佳所审字[2019]第13号、白佳所审字[2019]第29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的规定。
6、未取得房屋及车辆的权属证明
白佳所审字[2019]第13号、白佳所审字[2019]第29号。
7、未执行库存现金监盘审计程序
白佳所审字[2019]第13号、白佳所审字[2019]第29号。
8、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签署的基准日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存货、固定资产未执行监盘审计程序
白佳所审字[2019]第13号、白佳所审字[2019]第29号。
9、货币资金、存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未执行截止性测试
白佳所审字[2019]第13号、白佳所审字[2019]第29号。
10、未取得短期借款合同
白佳所审字[2019]第13号、白佳所审字[2019]第29号。
11、未取得验资报告
白佳所审字[2019]第13号、白佳所审字[2019]第29号。
12、无现金流量表审核轨迹
白佳所审字[2019]第13号、白佳所审字[2019]第29号。
13、未取得销货合同、购货合同
白佳所审字[2019]第13号、白佳所审字[2019]第29号。
14、所有科目均未执行凭证测试程序
白佳所审字[2019]第13号、白佳所审字[2019]第29号。
6-14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1-14所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1、白佳所审字[2019]第13号《审计报告》
(1)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未编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表。
(2)审计工作底稿复核日期2019年1月30日,晚于审计报告日期2019年1月28日。
(1)、(2)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2、白佳所审字[2019]第16号《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2019年2月19日,复核日期2019年2月21日,均晚于审计报告日期2019年2月11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3、白佳所审字[2019]第29号《审计报告》
(1)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未编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表。
(2)审计工作底稿复核日期2019年4月12日,晚于审计报告日期2019年4月10日。
(3)未分配利润审定表,表中数据计算错误;营业收入审定表,表中审定数与利润表中营业收入数不符。
(1)-(3)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以上1-3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规定。
(三)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项目组成员均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白佳所审字[2019]第13号、白佳所审字[2019]第16号、白佳所审字[2019]第29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的规定。
(四)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1、审计业务约定书双方法定代表人未签章
白佳所审字[2019]第13号、白佳所审字[2019]第16号、白佳所审字[2019]第29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
2、管理层声明书法人代表未签字
白佳所审字[2019]第13号、白佳所审字[2019]第16号、白佳所审字[2019]第29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五条“书面声明,是指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1、2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对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所给予警告。
你所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所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