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19]779号
当事人:洮南平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洮南市广昌东路原二药家属楼(财政局西侧)三单元一楼西屋(光明办事处78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19]388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19年6至9月对你所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的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所出具的3份业务报告:洮平和所审字[2019]第4号《审计报告》、洮平和所审字[2019]第20号《审计报告》、洮平和所审字[2019]第31号《审计报告》,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洮平和所审字[2019]第4号《审计报告》
(1)未取得设备购买合同。
(2)未取得工程建设合同。
(1)、(2)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平和所审字[2019]第20号《审计报告》
(1)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未取得期末银行对账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预付账款、预收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和应用指南附录“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3)应收账款;(4)应收票据;(5)其他应收款;(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的规定。
(3)未执行无形资产摊销的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的规定。
(4)存货、固定资产未执行监盘审计程序。
(5)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章程。
(4)、(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平和所审字[2019]第31号《审计报告》
(1)银行存款、长期借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未取得期末银行对账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预付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长期应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和应用指南附录“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3)应收账款;(4)应收票据;(5)其他应收款;(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的规定。
(3)未执行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借款利息以及应交税费的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的规定。
(4)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签署的基准日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存货、固定资产未执行监盘审计程序。
(5)未取得长期借款合同。
(6)未取得贷款购车的购车合同及贷款合同。
(4)-(6)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4、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洮平和所审字[2019]20号、洮平和所审字[2019]31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规定。
5、未取得房屋、土地及车辆的权属证明
洮平和所审字[2019]20号、洮平和所审字[2019]31号。
6、未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合同
洮平和所审字[2019]20号、洮平和所审字[2019]31号。
7、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纳税申报表
洮平和所审字[2019]20号、洮平和所审字[2019]31号。
8、货币资金、存货、主营业收入、主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未执行截止性测试
洮平和所审字[2019]20号、洮平和所审字[2019]31号。
9、未取得验资报告
洮平和所审字[2019]20号、洮平和所审字[2019]31号。
10、未取得销货合同、购货合同
洮平和所审字[2019]20号、洮平和所审字[2019]31号。
11、所有科目均未执行凭证测试程序
洮平和所审字[2019]20号、洮平和所审字[2019]31号。
5-11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1-11所述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洮平和所审字[2019]第4号、洮平和所审字[2019]第20号、洮平和所审字[2019]第31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的规定。
(三)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1、洮平和所审字[2019]4号《审计报告》、洮平和所审字[2019]31号《审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双方授权代表未签名;洮平和所审字[2019]20号《审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甲方授权代表未盖章。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
2、洮平和所审字[2019]4号《审计报告》,管理层声明书法定代表人未签字。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五条“书面声明,是指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1、2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对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所给予警告。
你所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所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