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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7-11-29 09: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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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5 〕5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和《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641号)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自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有关精神,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为抓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 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推进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归集和公开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有序推进、逐步完善,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促进行政管理透明化,规范权力运行。

    (二)坚持分级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和电子政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实现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充分利用“信用吉林”、各地各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面公示。

    (三)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和行政处罚作出单位在作出行政决定起 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上网公示,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并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双公示”目录,明确信息公示范围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省直各相关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保密审查后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畅通归集和公开渠道。“双公示”目录要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等及时调整。

    垂直管理部门在各级具有行政职权的单位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同时将“双公示”信息推送给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进行集中公示。

    各单位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可归集上报、暂不公开。

    (二)确定“双公示”内容,统一公示格式

    行政许可类。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选填一项)、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截止日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地方编码、数据更新时间戳等信息。

    行政处罚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选填一项)、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选填一项)、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地方编码、数据更新时间戳等信息。

    (三)规范“双公示”方式,明确信息归集路径

    行权机构直接公示。各级各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各自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尚未建立门户网站的部门,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全省信息集中公示。各级各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要将“双公示”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至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全省“双公示”信息,在“信用吉林”网站集中公示,并同步上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 实行“双公示”通报制度

    吉林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软环境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每月对各地、各部门“双公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尤其对虚报数据、重复填报数据、大量数据项空白、胡乱填写、应公示未公示等情况进行通报。

    四、 工作步骤
    (一) 第一阶段(部署补录阶段): 2017年5月25日—6月15日

    各地、各部门通过“吉林省双公示报送系统”将本地区、本部门自2017年1月份以来的“双公示”数据补录报送至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

    省直部门将本单位“双公示”目录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市县级部门“双公示”目录在本部门网站或本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双公示”目录电子版报至省发展改革委(邮箱:jilinsgs@163.com),统一在“信用吉林”网站进行公示,并上报“信用中国”。

    (二)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 2017年6月15日—2017年11月30日

    各级各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要将“双公示”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至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进行数据报送,未按标准格式报送的数据视为无效。

    各级各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双公示”台帐电子版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邮箱:jilinsgs@163.com)(台帐格式见附件)。

    (三) 第三阶段(考核验收阶段): 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29日

    省软环境办成立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双公示”工作开展督查,通报相关情况,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五、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协调推进“双公示”工作,及时传达有关工作要求,分解具体工作任务,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信息归集、公示、报送、培训和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要求完成“双公示”各项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双公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省直部门确定本单位 “双公示”工作负责处室、责任人及联络员;各地确定 “双公示”工作牵头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各地、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加入QQ群:100152726,方便“双公示”工作持续推进。

    (三)加强评估考核。各级信用主管部门要按月对各地、各部门的“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将“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工作。

 

 

 

    附件:1.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

        2.“双公示”台账格式

        3.省直单位联络人名单

        4.市县级政府联络人名单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附件1:国家发改委标准格式.xls
附件2:台账.xlsx
附件3:省直单位联络人名单.docx
附件4:市县政府联络人名单.docx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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