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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58号委员提案 的答复(吉财采购〔2025〕294号)
发布时间: 2025-05-22 1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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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佳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财政专项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机制,保障公开招标顺利推进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所提建议落实情况

非常感谢您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支持,您的提案针对我省政府采购中存在的恶意质疑与投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操作性。

我厅高度重视,对照您所提的问题和建议,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推动政府采购深化改革。近年来,省领导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先后召开2次专题会议、1次常务会议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改革,对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多次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对此,我厅草拟了《吉林省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效改革实施方案》,于327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通过改革,构建1+1+3+14”改革体系(制定1个《方案》和1个《规程》,公开3项清单,健全完善14项制度),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质效。特别是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程和标准文本》,通过规范投诉受理程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竞争公平公正,程序规范合理,信息公开透明。

(二)建立政府采购纠纷化解机制。借鉴财政部和其他省份的做法,设立投诉接待室、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加强对市县业务指导。针对政府采购投诉举报,着手建立政府采购纠纷化解机制,引入法律顾问提前介入调解投诉事项,组织采购人、代理机构予以解释说明,与行政裁决并行,优先选用调解化解方式,尽早化解争议和解撤诉。对科研设备采购等时效性强的项目优先受理,邀请政府采购专家库能力强、威望高的在库专家及时开展论证评审,压缩处理周期。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投诉处理依据及结果,确保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年初以来,收到投诉29个,同比下降29%

(三)强化信用管理运用。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要求,投诉人如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要求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行为的投诉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管好投标环节,严把信用关口,联动“信用中国”“信用吉林”等信用平台,严查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违法失信记录的供应商,禁止参与采购活动。

(四)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实施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机制,亮明采购行为红线,“四类”违法违规问题列入负面清单,明确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禁止行为,严肃处理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或有碍公平竞争、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规定和做法,形成有效震慑。建立全省贯通的部门协同、系统联动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协同监管机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开展核查,会同公安部门严查串通投标、供应商以缠诉滥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就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进行协作配合,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二、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按照财政部工作部署,组织全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步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专项整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处罚。推动智慧监管系统上线,运用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辅助审查“四类”违法违规问题。

(二)探索成立行业协会。开展“关于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加强政府采购主体监管”的专题调研,借鉴先进省份经验,构建监管和自律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发挥政府和社会主体之间桥梁纽带作用,实行行业自律,化解各相关方争议矛盾,弥补政府监管不足。

(三)加强培训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全省财政系统、各级预算单位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培训,重点解读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等内容,强化采购人法律意识和监管部门执法水平。优化吉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采取线上“审核+培训+考试”的方式征集专家,提高入库门槛。

据悉,国家将于今年推动《政府采购法》修订。届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可以对滥用投诉权利的供应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滥诉行为予以惩戒和制裁。

我们将以您的提案办理为契机,切实推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能力提升,为培育我省新质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希望您继续关心关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在持续推动全省政府采购深化改革过程中提供支持。

特此答复。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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