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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5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吉财税〔2021〕341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5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财税〔2021〕341号
窦桂平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重新修订<吉林省城市树木(绿化)砍伐、损毁补偿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6年5月,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公布暂停征收和调整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吉财税〔2016〕426号),将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由于该项收费的性质发生调整,省级发改部门(原物价部门)不再参与该项收费定价。
根据收费性质的调整,下一步,我们将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方向完善相关政策。目前,我厅正在与省住建厅积极沟通协调,计划于近期与省住建厅共同调研,征求基层意见,届时诚邀您参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我省树木(绿化)砍伐、损毁补偿政策。同时,将《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吉省收字[2001]7号)中,有关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内容废除。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关注。同时希望您在今后工作中多向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人:田琳,电话:0431-88550725)
附件:1.《关于公布暂停征收和调整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吉财税〔2016〕426号)
2.《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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