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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240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吉财采购〔2020〕316号
发布时间: 2020-05-19 1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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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松涛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第240号)收悉,对提案中的问题和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过高”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省级预算单位现行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我厅起草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的,各市(州)、县(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由当地制订公布的。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年底前,我们将调研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于规避招标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关于“发布公告网站多,查询不方便”的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条规定“ 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我厅和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先后印发了《关于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正式开通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11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均明确了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为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三、关于“文件获取环节有不合理的附件条件”的问题

我省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活动均已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发售的行为主体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工作日的界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都有明确的界定,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采购文件不合理条款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采购文件售价的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是在“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免费下载采购文件。

四、关于“采购文件不规范”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明确“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如采购文件中有违反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的,供应商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通过质疑和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唱价环节不公开”的问题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询价采购时,都在开标环节由供应商代表负责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性,向所有供应商公布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报价。并且,从供应商提交询价响应文件至评审活动结束,全程录音录像。

六、关于“中标后实际采购数量或批次与采购文件不符”的问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第七十三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在此,非常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吉林省财政厅  

20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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