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洪基金问题
原防洪基金已于2011年并入水利建设基金。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在“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件下发后,我厅立即协调相关部门,对调整我省现行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拟下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目前已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上报省政府。
本次调整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政策的基本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以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引领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吉林新一轮振兴。
水利是国民经济基础性产业,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确保大江大河、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中城市防洪安全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目前,我省水利建设与发达省份相比,仍很滞后,存在“基础薄弱、欠账太多、资金不足”的突出问题。水利建设基金一直是我省水利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省水利厅上报省政府的全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期间,每年省级水利投资的资金缺口约达13.5亿元,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应保持在年均6.0亿元左右的投入水平。
我厅在研究调整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政策时,既要落实好财政部文件要求,又要兼顾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现状,解决好水利建设资金缺口问题。因此,经认真研究、多次论证,最后拟定降低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征收标准,具体为:在维持现有扶持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基础上,将现行征收标准为1‰的,降至0.6‰,降幅达40%(待省政府批复)。
(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问题
按照《关于停征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吉财非税[2015]619号)规定,我省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停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二、关于工会经费有关问题
工会经费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如若减免工会经费,需经全国人大立法,省总工会无立法权。
三、关于残疾人保障金有关问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按照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规定,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无权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政府性基金。因此,我省无权取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一)失业保险费率降费问题
一是按照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23号),执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至2018年4月30日结束。单位和个人总费率由1.5%降至1%,下调0.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由现行的1%降至0.7%,职工个人费率由现行的0.5%降至0.3%。
二是根据国家文件和我省《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4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82号)有关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比例返还失业保险费,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生育保险费率降费问题
按照国家人社部要求,2015年9月我省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7%下调至0.5%以内。在二孩政策放开后,基金支出会有较大规模的增长,基金可支付能力会下降。鉴于以上风险,同时考虑到我省降低费率政策刚实施不足2年的实际情况,且目前国家还没有降低费率的规定,暂不宜再次下调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三)医疗保险费率降费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过多状态”,“统筹地区因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因素,统筹基金收入增幅明显高于支出增幅,连续2年处于结余过多状态的,可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比例或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根据上述政策,结合我省基金运行情况,从深化医改、提升医疗保障能力看,我省目前整体上尚不具备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条件。下一步我们将做好调研测算,加强基金动态监控和分析,条件一旦具备将适时阶段性降低费率。
(四)工伤保险费率降费问题
2015年国家人社部、财政部下发通知,调整了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整体降低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统一部署,我国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2015年10月1日起,我省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3类重新划分为8类,行业差别费率由0.5%-2%下调为0.2%-1.9%。行业平均差别费率由1%左右下降至0.75%左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有所降低,减轻了缴费负担。
由于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比较低,同时我省各地工伤保险基金规模比较小,降低费率标准后,多数统筹地区出现了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情况。目前,不宜再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五)关于生育和医疗保险合并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文件规定,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目前,我省未纳入国家开展试点范围。
五、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取的各项抵押办证费用有关问题
(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属于税收政策。按我国现行税政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国家层面,除国家授权外,地方政府没有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只能按照税法要求严格落实。目前,我国针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已出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对优惠适用范围、减免额度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房产和土地,我省各级政府应按规定严格予以落实。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取的各项抵押办证费用问题
省财政厅负责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不动产登记费是国家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因此,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此复。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