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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修改《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人大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 2017-05-25 15: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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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利建设基金政策由来

   水利建设基金是国务院于1997年设立的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是水利工程建设、提高防洪减灾能力的重要资金来源。2011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11年11月,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我省制定了《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1〕872号)。2014年10月,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发布第80号公告,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基金属于全国政府性基金。同年11月,财政部将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二、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

   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现行征收政策是实行省、市(州)、县(市)分级征收,并按规定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各市(州)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按省60%和市(州)40%的比例分成,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市(州)级国库;县(市)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全部缴入本级国库。

   具体征收标准是:

   1、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金融保险业按利息收入或保费收入的0.6‰计征、其他业务收入等按1‰计征。

   2、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征地面积计征,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

   近年来,由于我省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部分大型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下滑,资金压力较大。为扶持企业发展,我厅按照政策规定,结合企业经营实际,积极研究减轻企业负担的办法和措施,相继对一汽集团、省电力公司、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吉化分公司及销售分公司、中粮集团等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基数和缴纳方式,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定,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促进了企业发展。自2016年2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于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20万元的企业,已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三、“十二五”期间我省水利建设基金投入成效

   “十二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厅立足“十二五”全省水利规划重点,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有序、注重效益的原则,有力保证了全省水利建设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五年来,围绕全省水利建设规划,不断加大水利建设基金投入力度。一是强化江河整治,集中资金对全省主要江河进行大规模的堤防整治和加固。二是切实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全面开展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基础性工作,确保了安全度汛。三是全面推进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全省城市防洪能力显著提高。四是有力支持了中部城市引松调水、哈达山、引嫩入白、老龙口、大安灌区等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四、工作意见

   针对您提出的调整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政策的建议,我厅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有关情况和意见如下:

   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在“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件下发后,我厅立即协调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省国土厅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认真研究调整我省现行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政策,提出的基本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以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引领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吉林新一轮振兴。近期将把相关意见和建议上报省政府,待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利是国民经济基础性产业,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确保大江大河、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中城市防洪安全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目前,我省水利建设与发达省份相比,仍很滞后,存在“基础薄弱、欠账太多、资金不足”的突出问题。水利建设基金一直是我省水利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省水利厅上报省政府的全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期间,每年省级水利投资的资金缺口约达13.5亿元,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应保持在年均6.0亿元左右的投入水平。

   综上,我们在研究调整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政策时,既落实好财政部文件要求,充分考虑您提出的相关意见;也统筹考虑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现状,解决好水利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拟采取减征的办法作为本次调整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政策措施。具体办法是:在继续执行国家、省现有扶持企业发展的免减政策措施基础上,将现行征收标准为1‰的,降至0.6‰,降幅达40%。每年预计可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减轻负担近2.5亿元。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给予的监督、提出的宝贵建议和意见。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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