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以来,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厅切实履行职责,快速反应,配套跟进,全面落实,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要,坚决支持打赢全省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切实加大疫情防控资金投入
应对疫情防控形势,省财政通过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统筹部门项目预算安排、调整支出结构、动用预备费等超常规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同时督促市县落实责任,全面保障疫情防控各类经费需要。截止2月10日,全省各级财政累计筹措到位资金13.9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3亿元,省级投入3.1亿元,市县投入9.5亿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等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人员补助、设备防控物资采购和储备等方面。
二、落实财政保障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制订了我省相关财政补助政策。
(一)明确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人员补助和防控物资购置补助政策。1月25日,会同省卫健委下发《吉林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一是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明确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参保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先行垫付,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地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助。二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其中,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三是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等所需经费,按医疗机构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统筹予以安排,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制定疫情防控国库资金保障应急预案。1月26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一是会同人民银行开辟春节期间新型肺炎防治资金拨付“绿色通道”。二是要求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疫情防控的库款保障应急预案。三是将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放在优先保障位置,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库款保障力度,优先调度,确保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四是加强对各级财政库款监测和调度,对库款保障水平持续偏低的县(市)进行重点监测,切实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支出需要。
(三)降低我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医药企业负担,支持相关医药产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推动医药产业不断发展壮大,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将我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为零。
(四)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建立物资采购“绿色通道”。1月26日,及时下发了《关于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对财政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实行紧急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依法对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工作。
(五)出台患者医疗保障及医护人员工伤保障政策。1月23日、25日,会同省医疗保障局、人社厅等部门分别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一是明确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暂由医疗机构垫付,再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对各地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六)强化我省企业复工复产医疗物资供应保障政策。2月6日,下发了《关于支持我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一是对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1月1日以来用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是支持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贷款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省级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0年开展的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担保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2.5%的担保费补贴。三是明确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七)鼓励企业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及金融支持政策。2月1日、4日,会同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下发《关于鼓励企业扩大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吉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一是为减少企业物流成本、降低财务等成本,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对企业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所产生的国际、国内物流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同时按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二是省级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适当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辖区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省级财政贴息基础上加大贴息力度。三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为切实履行好财政工作职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1月24日,省财政厅成立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感染肺炎疫情领导小组,由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位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协调,工作部署和督导落实,研究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建立统一的工作报告制度,顺畅高效的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2月1日,紧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就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
(一)明确当前经费保障目标。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控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立足财政部门职责,加强统筹谋划,努力做到工作部署更细致、政策考虑更周全、资金安排更科学,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各地不因资金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
(二)硬化防控资金保障要求。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千方百计筹措财力和资金,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大力盘活存量资金,及时动用预备费等机动财力,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同时,加强库款形势分析研判,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重点做好医药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资金保障工作。全省自上而下建立了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筹措和使用等情况的日报制度。
(三)配合做好各项政策措施。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积极主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落实好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措施。配合人社、卫健、医保等部门细化患者救治、疫情防控人员待遇保障等政策,明确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具体结算流程,采取设立补助发放台账、公示公告及审核复核等必要措施,按规定抓紧抓好落实;配合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医疗废物、废水应急处置工作,支持开展饮用水源等应急环境加密监测,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避免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配合科技等部门,积极保障研制快速简易确诊试剂、疫苗、有效药物等科研攻关的资金需求,尽早有效发挥作用;密切关注农副产品市场供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动用政府储备粮油相关工作,确保供应充足、物价稳定。
(四)切实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尽快研究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筹措渠道和使用范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入库及使用等情况,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努力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省财政厅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