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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金〔2024〕577号
长春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各市(州)财政局、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各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机构改革、工作重点转移等客观因素,现决定废止《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金〔2022〕96号)。
特此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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