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财综[2020]338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6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吉财综〔2015〕340号),该文件对我省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1月3日,财政部颁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了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据此,经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共同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废止《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吉财综〔2015〕340号),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