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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省直预算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和保险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3-10 1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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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省直预算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和保险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的通知 

  吉财采购〔2018〕1115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为充分发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结合我省公务用车改革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省直预算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和保险定点采购的相关规定,包括《关于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14]639号)和《关于确定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供应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3]311号)。

  公务用车维修和保险定点采购的相关规定废止后,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按照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公务用车维修和保险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各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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