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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省直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相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01 08: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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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2018〕673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为充分发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按照我省现行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省直预算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9月1日起,废止省直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的有关要求

       从2018年9月1日起,省直各预算单位应按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单项或批量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各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二、其他相关要求

       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按照《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吉财国资[2016]707号)的规定,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禁止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关于在省直单位开展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07]673号)和《关于吉林省省直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16]889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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