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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的通知》 吉财综〔2019〕788号
发布时间: 2021-02-20 1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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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 

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 

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吉财综〔2019〕788号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各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文件要求,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力度,积极推行本地区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准备工作。我省在已推进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试点基础上,逐步摸索、探讨本省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改革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之间要资源共享,通力配合,积极主动地推进此项工作。

、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各级财政部门主要具体负责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政策制定、系统建设;各级卫健部门主要负责督促各地医疗机构对医疗电子票据系统的推广使用、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医疗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医疗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各项工作,并及时做好医疗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存档、查询、验证等具体工作,同时,将信息反馈给财政部门;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医保报销入账信息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及时将医保资金结算信息反馈至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

、分步实施,有序进行。为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及相关单位要提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遵循财政电子票据相关规范,梳理现有医疗业务,制定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方案,逐步实现财政电子票据替代原有纸质票据。

、先行试点,逐歩推进。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我省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确定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吉林省一汽总医院3家单位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单位,2019年年底完成上线使用;在取得试点成功后,逐步扩大到其他医疗机构。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三级公立医院系统上线使用;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省二级公立医院系统建设并上线使用,实现全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全覆盖。

五、积极工作,广泛宣传。各地区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宣传渠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宣传工作,提高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公众认知度,切实提高医疗收费票据流转运用效率,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目标。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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