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单位办理《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申请、变更、遗失、注销须知
省直单位首次领用财政票据的,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20第104号)、《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196号)规定,应当按程序办理《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需报送的材料有:
1、《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见附件1);
2、单位领用票据申请;
3、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吉林省财政电子化票据暨非税收入电子化项目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
5、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说明(见附件3);
6、申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家和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书;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或有关部门国有资产收益(出租、出借、处置、对外投资或担保)批准文件;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7、申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开具项目应符合《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吉财非税〔2010〕56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吉财非税〔2013〕353号)规定;
8、申领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的,提交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章程复印件、本单位会费收取标准文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须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9、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提交本单位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10、申领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有效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批准收取医疗收费文件及复印件;
11、申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收费专用票据的,提交本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及复印件(领购证申请表收费项目填写“吉林省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收费”;行政主管部门为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12、申领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的,提交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吉林省省直机关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或《省直公有住房房改纠错证明》及复印件;
13、申领其他种类财政票据所需材料请拨打88550925咨询。
请将上述有关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832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单列为财政票据用票单位,我厅为其制发《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省直用票单位应按照《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规定,每年于5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告上一年度财政票据领用情况和收费情况,工作要求详见省财政厅网站czt.jl.gov.cn“财政票据管理”栏目通知。
省直单位票据领购证信息发生变动时,应从我厅网站下载《〈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省直单位票据领购证遗失的,直接责任人应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书面报告遗失经过,注明已购票据名称、票据编号、是否填开,以及遗失后采取的补救措施,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属被盗的附公安机关报案证明。同时,自发现遗失之日起3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或其它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报告相关情况,经票据监管中心审核确认属实后,予以办理新证。
省直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的,应下载《〈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注销申请表》(见附件5)到我厅办理票据领购证注销手续。
联系人:富崇丽 联系电话:88550925
软件服务电话:4008885699
附件:
1、《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
2、《吉林省财政电子化票据暨非税收入电子化项目基本信息表》
3、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说明
4、《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信息变更申请表
5、《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注销申请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