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单位财政票据遗失须知
一、省直用票单位遗失纸质财政票据,直接责任人应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书面报告遗失经过,注明已购票据名称、票据编号、是否填开,以及遗失后采取的补救措施,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属被盗的附公安机关报案证明。
二、遗失纸质财政票据的单位自发现遗失之日起3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或其它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报告相关情况。
三、票据监管中心对遗失纸质财政票据单位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属实后,予以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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