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单位财政票据核销须知
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单位财政票据核销工作。省直单位在“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单机版)提示上报数据核销票据时,应到省财政厅(二号楼832室)办理票据核销。办理时需提交:
1、《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和智能加密卡;
2、从省财政厅网站(网址:czt.jl.gov.cn)“财政票据管理”栏目下载填写《省直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财务专用章);
3、上一次核销通过后到此次上报数据时已使用的全部财政票据(包括联次齐全的已作废票据);
4、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需提供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回执联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
5、省直单位使用“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需定期上报数据进行核销。如有“换开纸质票据”的需报送核销。
核销通过后,省直单位可继续开具财政票据。
(票据业务咨询)联系人:富崇丽,电话:88550925
(软件流程操作)联系电话:18686617479、1898661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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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省直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