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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财政票据销毁须知
发布时间: 2021-02-20 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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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财政票据销毁须知

根据政部令2020104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96号《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票据使用单位的财政纸质票据存根保存期限满5年,可报财政部门申请销毁。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二)《××××年度省直单位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见附件);

(三)需要销毁的财政纸质票据及存根。要求:按顺序分类装箱,加贴标签(标签需注明票据的名称、使用数量、号段、作废数量和使用年度);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销毁程序

(一)提交材料

1、完成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单位,在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内(三代系统销毁二代票据,单位端选择“历史销毁”手工输入销毁数据)提交销毁申请;

2、未完成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单位,将销毁所需的材料报送至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财政厅2号楼824室);

(二)财政审核

我中心在收到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对材料予以查验。

1、合格的单位,我中心指定地点派专人监督销毁,在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中“通过”,并在《××××年度省直单位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上加盖销毁专用章,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部门各执一份备案;

2、未通过查验的单位,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票据使用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我中心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联系人:武丽联系电话:88550919

附件:《××××年度省直单位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

                                               吉林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

                                 2020年12月28日

省直单位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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