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年度财政票据领用及收费情况的通知
省直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
为加强财政票据领用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20第104号)、《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年度财政票据领用及收费情况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地点
时间:每年度6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吉林省财政厅2号楼832 室)
二、需要报送的材料
1、《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和“吉林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加密卡;
2、行政机关提交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基金会)提交有效的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年度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年度收费情况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见附件1、附件2);
4、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说明(见附件3);
5、××××年度领用的财政机打票据、定额票据、卷式票据;
6、领用非税收入通用、专用票据的单位,提交非税收入(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执收(执罚)依据,如国家和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国有资产收益(出租、出借、处置、对外投资或担保)批准文件、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书等,同时提交非税收入缴库证明,如国库对账单、相关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
7、领用《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各用票单位,如有特殊审批的项目还需提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项目批准表》;
8、领用医疗收费票据的单位提交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9、领用社会团体票据的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及复印件;
10、领用捐赠票据的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接受不定向捐赠附缴库证明);属于社会团体(含基金会)的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及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及复印件;
11、领用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的单位提交《吉林省省直机关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或《省直公有住房房改纠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领用定点零售药店收费专用票据的单位提交省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及复印件、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使用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暨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单位不需报送,按时在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上报数据申请核验;
2、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段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单位将暂停发放财政票据;
3、核验不合格的单位,应在核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期间暂停发放财政票据,并对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于限期内不整改或复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财政票据用票资格。
附件:1、《××××年度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
2、《××××年度收费情况表》
3、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说明
吉林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
202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