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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吉财综〔2022〕893号)
发布时间: 2022-09-22 1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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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吉财综〔2022〕893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吉林省委员会,各有关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吉财综〔2022〕80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省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对相关重点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省级目录》执行刚性。《省级目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条件,凡未纳入《省级目录》的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二、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已纳入《省级目录》的服务事项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对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也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编制指导性目录。省级预算部门及市县财政部门应在今年年底前,编制印发本部门、本地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范围应在《省级目录》框架内,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省级预算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需报省财政厅预算主管处审核后,报综合处备案,市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直接报省财政厅综合处备案。

四、适时更新指导性目录。省级预算部门及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适时调整本部门、本地指导性目录。需要调整《省级目录》的,省级预算部门及市县财政部门可于每年一季度,向省财政厅综合处书面提出增加或修改三级目录的建议,省财政厅将适时予以更新。

五、做好与政府采购程序衔接。纳入《省级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吉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2日

附件:吉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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