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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1064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社〔2017〕1064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
吉林省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吉林省政府《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财政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的、省级财政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地方债券资金等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开、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精准扶贫要求,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等贫困户的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转移支付设立、调整、拨付、撤销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同省财政厅制定和管理资金管理办法,遵从精准性和有效性,并负责提出具体分配建议,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目标任务、管理职责,做好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组织建立项目库,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四)做好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补助资金。同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实现。
第八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分配因素主要采用各地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工作绩效和相关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等作为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重点适当调整。同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可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各地可依据D级(整栋危房)、C级(局部危险)危房改造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并公开发布。
第九条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由县级按照国家和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省级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由县级按照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州)、县(市)。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后,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30日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延边州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上级补助资金后,按照下达的计划,30日内拨付到各县(市)财政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含符合条件享受过农村泥草房改造的贫困户),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省级补助资金在补充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前提下,也可用于支持其他贫困户的危房改造。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各市(州)、县(市)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特殊情况,如不能直接使用“一卡通”账户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县级财政局审核后,可由县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或乡镇工作人员直接将现金发放给农户,但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绩效考评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拨付市(州)的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筹集。主要考核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安排、整合和筹集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一种综合评价,评价结果通报给各市(州)、县(市),并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各市(州)、县(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由当地农村危房改造的主管部门在危改户所在镇、村进行张榜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有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人员,应予以取消危房改造资金的安排。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市(州)、县(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细则,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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