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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25〕125号)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25〕125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党群工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为支持我省文化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费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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