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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征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吉财非税[2015]6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3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停止征收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地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征收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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