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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按50%幅度减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2〕13号)
发布时间: 2022-03-07 1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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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按50%幅度减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吉财公告〔2022〕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特此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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