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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8-11-05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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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11日至2018430,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201851日至20201231,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419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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