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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税[2018]22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05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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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税[2018]228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分级管理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成立全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税政关税处,负责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开展省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并指导市(州)、县(市)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各市(州)、县(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相应成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和办公室,按《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对本级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做好受理审核确认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于当年9月底前向其企业所得税管理机关所在地的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省级税务主管机关进行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应利用办税服务厅、官方网站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以方便非营利组织了解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

本通知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的时间执行。同时,《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4]999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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