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6-05-16 14:31:15 来源:

吉林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推动吉林省管理会计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指导作用,提升会计工作总体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在吉林省财政厅指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研究落实管理会计发展规划

1、根据财政部对管理会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参与研究制定吉林省推进管理会计工作措施并协助落实。

2、根据财政部下发的管理会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他征询建议事项,组织研究讨论并做好回复意见的草拟工作。

(二)参与推动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

1、积极推进省内高校和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合作,推动形成管理会计产学研联盟,协同创新,促进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

2、组织开展管理会计理论与实践的相关课题研究,及时宣传管理会计理论研究成果,提升管理会计的影响力。

(三)参与推动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建设

1、提供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应用咨询服务、案例评估及决策支持,协助组织指导管理会计咨询服务市场建设。

2、推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与省内高校加强合作,及时总结梳理管理会计实践经验,组织建立管理会计案例库,为管理会计的具体应用提供示范。

(四)推进管理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1、协助省内高校加强管理会计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管理会计专业方向建设和管理会计高端人才培养。

2、建立省内高校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合作机制,建立管理会计人才实践培训基地,不断优化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模式。

(五)推进面向管理会计的信息系统建设

1、根据企业单位战略目标与业务规划,诊断、分析、评估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会计和信息化工作现状,指导优化业务流程,提供解决方案。

2、运用管理会计的基本原理和工具方法,指导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开展面向管理会计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第三条 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三)管理会计理论界专家,应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有博士学位,长期从事管理会计研究,在管理会计领域具有丰富研究成果和较大影响;

(四)企事业单位专家,应长期从事单位的规划、决策、控制、评价等管理会计相关工作,具备丰富的管理会计经验,具有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

(五)政府及监管部门专家,应长期从事管理会计及相关工作,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相关会计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

(六)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专家,应长期从事管理会计咨询等相关服务,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在本单位担任管理会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七)本人愿意且有一定时间参加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吉林省财政厅聘任。吉林省财政厅可以商请相关行业组织、主管单位推荐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

第五条 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经过考核符合续聘要求的,可以连续聘任。

第六条 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守国家秘密及咨询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和外界泄露咨询事项、咨询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咨询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

(三)未经吉林省财政厅授权或许可,不得以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对外公开发表言论及从事与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有关的工作;不得在教学、演讲、写作和接受采访等活动中直接引用本人因担任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而获悉的信息。

第七条 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吉林省财政厅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委员采取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暂停履职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八条 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书长1名,成立秘书组和战略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经营管理、投融资管理、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成本、预算、绩效)共八个管理会计专业领域组,其中秘书组负责会议记录、文字宣传、联系各组、协调项目进展等工作,其余七个组按照确定的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开展工作。

第九条 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集中审议制定年度工作总体规划和任务目标,通过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调研座谈及项目课题研究等方式指导工作开展。会议或重大活动要形成书面记录并留存。

第十条 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按照本规则第二条确定的工作职责,组织拟定和落实本组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召集小组会议,分解课题研究及工作任务,汇总上报课题研究成果,完成咨询专家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说明理由,无故三次以上不参加会议或活动的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吉林省财政厅可以通过书面、邮件或电话方式向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征询意见,委员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出具专家意见书。专家意见书应当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由本人签名确认,吉林省财政厅留存。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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