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通知
省内会计人员:
根据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试行规定》(财会[1988]38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相关事项的通知》(吉财会函[2009]965号)的规定,我省将对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凡在吉林省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岗人员。不包括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和部队系统的会计人员。
二、颁发条件
截止到2015年,从事会计工作30年(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起到申请取得会计荣誉证书止的累计周年数),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在岗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如果因以下情况曾经离开会计工作岗位但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1、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2、单位分配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3、已办理退休的会计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退休的会计人员在退休时专业工龄不足30年的,但退休后又为各单位聘用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其会计工作年限。
三、颁发流程
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核,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申报人员的审核,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驻长中、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的审核。所有申报人员核准后上报省财政厅。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
凡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应在2016年3月31日前,携带《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符合连续计算会计工作时间经历证明等材料,到所辖地会计管理部门上报审核材料。
五、其他事项
请会计人员认真严肃对待申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行为,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今后申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资格。
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
2016年1月13日
附件: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 | ||||||||
姓 名 | 身份证 号码 | 近期一寸 红底照片 | ||||||
曾用名 | 性 别 | 职称或 职务 | ||||||
首次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 | 参加工作时间 | 现从事会计工作累计时间 | ||||||
单位类型 | ||||||||
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填起) | ||||||||
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从事工作 | 任何职务 | |||||
单位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市(州)、县(市) 财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省财政厅意见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