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吉财会[2014]70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会计人才培养工作的开展,规范我省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2月20日
附件:
吉林省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会计人才培养工作的开展,规范我省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是指由我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和项目、促进会计人才培养事业健康发展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厉行节约、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政策的制定、补充和完善;
(二)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经费;
(三)负责安排和拨付市、州、县(市)会计人才培养补助经费;
(四)负责对全省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本级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
(二)负责省级财政部门下拨的会计人才培养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会计人才培养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安排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要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和追踪问效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八条 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是:会计人才培养培训费、会计人才培养宣传费、会计人才学习补助费等。
第九条 会计人才培养培训费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人才培养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补助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条 会计人才培养宣传费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开展会计人才培养宣传工作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支付新闻媒体广告费、宣传资料印刷费、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会计人才学习补助费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用于鼓励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考生的一次性学习补助费用支出。
补助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自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财政部门使用和管理的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对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会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管理的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