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吉财会[2014]72号
关于转发《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及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布置所辖企业一并执行。
一、自2014年1月6日起,凡开展会计信息化即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企业,都应遵照执行《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14年新开展会计信息化的企业,有关会计信息化的全部流程都应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以保证会计信息化的规范运行;2014年前已经开展会计信息化的企业,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对原来会计软件的功能、会计资料保存制度、会计信息化工作制度、软件供应商服务条款等进行全面评估,凡与《规范》要求不符的,应明确企业与软件供应商的责任,并立即进行整改。接受企业委托,利用会计信息化为企业开展会计核算的代理记账机构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企业对政府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的会计监督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等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对于监督人员需要查阅和输出的电子会计资料,包括需要作为证据带走的电子会计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查询、打印。同时,应积极与软件供应商沟通,就如何通过会计软件开展会计监督工作提供专门教程和相关资料。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转变观念和职能,引导和帮助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既不能以传统手工核算的制度、规范来制约和束缚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也不能对企业会计信息化放任不管,要自觉担当起政府作为“管护者”的责任,结合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做好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咨询及调查工作。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