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绩〔2024〕831号
省级各有关预算部门,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推进我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立完善专家咨询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行业、各领域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咨询评估支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
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行业、各领域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吉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建立的,由在预算绩效管理领域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才储备库。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且能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择优选取纳入专家库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专家选取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申请、审核、公示、入库全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优先吸纳熟悉政策法律法规和经验丰富、技能较强的专业人员。
(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对专家征集入库、组织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建立专家考核退出和增补机制,实行专家库动态管理。
(三)信息保密。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所有信息保守秘密。省财政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专家个人信息。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五条 专家库的人员构成以绩效管理类和行业管理类为主:
(一)绩效管理类专家。应掌握绩效管理、财政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具有实践操作经验。
(二)行业管理类专家。应掌握具有某一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专业指导能力和综合分析研判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节能环保、农林水、交通运输、工业、金融、商业服务、自然资源、城乡社区和住房保障、规划统计、工程建设、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领域专家。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熟悉预算绩效管理业务,有意愿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掌握所申报领域的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和行业发展规划,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或专业)权威性,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含)及以上学历;
(三)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任职的,应具有8年(含)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在所申报领域从业满5年(含),熟悉相关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省级党政机关专家人选应任县处级副职及以上职务或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市县党政机关专家人选应任二级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事业单位专家人选应具有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研究机构任职的,应具有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在所申报领域从业满8年(含)以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有相关行业领域的研究成果,或具有其他能够体现专业能力的资质条件。
在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任职的,应担任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职务或同等职级,从业满8年(含),熟悉所申报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近3年,具有作为主评人或项目负责人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经历。
不具备以上职务(级)或职称,但熟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报省财政厅审核认定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本人能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相关专业领域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七)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省财政厅将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采取公开征集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吸纳专家入库。凡符合第六条资格条件的人员,登陆地址(https:∥www.jljxpj.com:7780),点击“专家注册”按钮进入页面,按要求填写吉林省预算绩效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将已填写的纸质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省财政厅绩效评价处审核备案(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2号楼816室):
(一)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报名核实身份后原件即退还本人)及复印件1份;
(二)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三)近5年主要业绩成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获奖材料和工作业绩等)复印件1份。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接受委托专家,可参与以下工作:
(一)研究论证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以及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
(二)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复核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专题督导调研以及相关重点工作集中会审;
(四)其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接受委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获取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开展评估评价、审核等工作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专业技术指导,发表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二)按照委托方提出的原则和要求履职尽责,对提出和签署的评估评价意见承担责任;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外泄露工作信息和评价结论;
(四)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与被评价部门(单位)直接或间接私下接触,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主动向省财政厅书面报备本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变化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专家库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并负责日常维护,对入库专家建立工作档案,详细记录入库专家基本信息及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并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集中批量征集和动态调整的专家申报资料开展审核,对审核合格人员通过“吉林省财政厅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十三条 遇特殊行业和领域管理人员,本人愿意纳入专家库管理的,提交资料经省财政厅审核合格后纳入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专家每届聘期为5年,期满后重新向社会征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每年对专家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评定(见附件2),由委托部门(单位)对专家在每次聘用期间工作质量进行打分,报省财政厅汇总并接受财政监管。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对入库专家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进行审核。专家因职务调整、岗位变动、身体原因等自愿退出专家库的,可随时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厅相应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省级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并委托专家参与本部门、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接受委托时,与本部门(单位)、项目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评价方认为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影响工作公正性等情况的,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经核实确认后,由委托方提请相关专家回避。
第十九条 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支付专家报酬,支付标准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接受委托专家有下列行为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解除专家身份,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约定时间参与相关工作,影响工作如期开展的;
(二)应主动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并未及时报告委托方的;
(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出具意见建议或报告结论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五)未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泄露预算绩效管理有关信息的;
(六)利用工作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履行专家义务,对工作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吉林省预算绩效专家申请表
2.绩效专家工作质量评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