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财政定期绩效监控
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预算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中关于“加强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工作”的规定,按照《吉林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绩〔2019〕8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省财政定期绩效监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绩效监控范围及时段
此次将2023年省级部门预算所有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与市县共同事权转移支付、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整体(规模)及一级项目纳入监控范围。监控时段为2023年1—7月。
二、绩效监控方式、流程及内容
各部门及单位参照《暂行办法》,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中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操作手册及视频讲解已上传至一体化平台“学习课件”),填报部门预算一级项目、转移支付资金整体(规模)及一级项目监控情况,并组织开展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预算二级项目绩效监控填报及审核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本部门绩效运行监控汇总情况(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上传一体化系统。
各部门及单位重点对照年初设定的阶段性目标及指标,填报1—7月份完成情况。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应总结具体产出成果,尚未有具体产出的,可将项目前期工作及目前状况作为完成情况,填报相应栏次。同时,要认真分析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影响阶段性目标未顺利实现的主要原因等,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结合项目进展情况,提出“继续执行预算安排”、“调整预算安排”、“取消预算安排”的建议。
三、监控结果应用
各部门要对监控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确因政策调整、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客观条件导致预算无法执行或执行进度缓慢不能实现绩效目标的,应调减预算,并于9月30日前一并调整绩效目标。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收回有关资金。
省财政厅将对各部门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结合部门提出的改进措施及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对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风险的,进行持续监控。
四、做好绩效监控组织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绩效监控工作,真实客观反映监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资金绩效的合理化建议,确保监控工作取得实效。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及时情况已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共性指标,请各部门于8月20日前完成。涉密部门采取线下开展的方式,参照附件形成绩效运行监控情况报省财政厅。在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省财政厅绩效处 王煬 (88771731)
附件:2023年绩效运行监控汇总情况(模板)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