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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委托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绩[2023]322号)
发布时间: 2023-04-06 14: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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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委托第

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财绩[2023]322号 

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财政局:

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第三方服务质量和水平,按照《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省财政厅

202343


附件

吉林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

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发〔201910号)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细则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组织,包括社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坚持“权责清晰、公平公正、质量导向、择优选取的原则,合理确定工作范围,规范工作流程,专业能力突出、资质优良、业务过硬的第三方机构,确保工作成果客观公正,切实取得工作实效

第五条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等。

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应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第六条委托方选取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委托方可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以及选择第三方机构中部分技术骨干协作等方式,合理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第八条第三方机构确定后,委托方应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参考格式见附件),明确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工作的主要内容、委托工作要求、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委托方应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跟踪掌握第三方机构工作进展。

第十条委托方应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意见、结论、报告等工作成果进行审核,执业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将执业情况考评结果作为向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参考依据,并在委托协议或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同时,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选取第三方机构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工作量、时间和人员资质要求,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合理测算委托服务费用

(一)项目计费法。据委托业务的资金总额、子项目数量,结合分档费率、难度系数等因素测算核定

)计时费法。根据委托业务所需人数、工作天数和工作人员日收费标准测算核定。工作天数根据受托开展服务的工作量确定,工作人员日收费标准可根据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等级,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确定

根据委托业务情况,可结合使用上述两种计费方法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预算绩效管理事项,委托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规定,合理确定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商业秘密保护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第三方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央和省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及操作规程等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委托方反馈工作进度、重要事项和相关问题,全程接受委托方、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转包未经委托方同意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工作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工作成果;

)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第三方机构应配备与受托工作能力要求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固定的服务团队,并确定负责人,拟订工作实施方案,报委托方审定。

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应在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文本格式提交意见、结论、报告等工作成果,建立受托工作成果责任制,确保有人负责、有源可溯,并对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第三方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对委托事项所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未经委托方及其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委托事项的相关文档资料。

第十九条第三方机构和委托方应根据协议或合同确定的归档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对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资料进行建档、存放和保管,健全档案借阅、使用和销毁等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条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认为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及其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行业协会等反映;第三方机构认为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级各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协助省财政厅加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引导,规范行业行为,协助各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付费标准》(吉财预〔20182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业务委托协议(参考格式)


附件: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业务委托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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