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财绩〔2021〕775号
省级各预算部门,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管理实效,现就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省级各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对拟申请预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应急、救灾等突发性新增支出除外。各部门在代省政府出台涉及增支事项的相关政策或实施意见、方案前,要先行测算并履行评估程序,经省财政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有关政策意见中明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是对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可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一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绩效目标。二是将省级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纳入评估范围,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及偿债计划可行性和偿债风险点等。
精准测算资金预算是事前绩效评估的基础,各部门在开展评估工作时要按照支出标准合理测算预算规模,将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中。各部门应依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增支事项,提早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可随时提交省财政共同研究。未经事前绩效评估的,省财政不予安排预算或债券。此外,各部门应根据评估事项的特点,按照简便有效的原则,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评估。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应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可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开展风险评估。
二、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自编制2022年预算起,各部门在设定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时,要按照资金支持领域进一步确定分类支出核心绩效指标,并依据相关绩效标准量化指标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编审流程。在省财政下达指标文件时,请各部门配合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或提出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绩效目标备案等相关要求,并要求各市县主管部门上报备案本市县绩效目标。各市县财政局要对本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每个市县、每个具体项目都有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的绩效目标。
三、全面开展绩效监控
为扎实做好绩效监控,推动实现年度绩效目标,自编制2022年预算起,各部门要根据实施计划或预计完成进度,设定1—7月份所有项目支出阶段性目标,作为绩效监控的依据。2022年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应对使用、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至少开展一次绩效监控,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全面掌握资金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市县财政局要配合、指导本级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监控,提供资金分配和执行情况等。
四、积极配合省财政开展绩效评价
各部门要组织协调市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积极配合省财政开展绩效评价,引导、督促资金使用单位自觉接受财政评价。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相关档案。拒绝或妨碍绩效评价工作的,省财政厅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相应扣减评价分数。
五、明确绩效评价结果在资金分配中应用的具体内容
各部门应会同省财政逐步明确绩效评价结果(按市县或按支出分类等)在资金分配中应用的具体内容。在文字表述上不能过于笼统。如,“参考绩效结果分配资金”、“将绩效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等,要具体明确绩效结果在分配资金时所占额度、比例、绩效因素权重等。请各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资金实际情况,将评价结果切实应用到项目法分配、因素法分配或调整资金支出结构中。
六、完善绩效指标库建设
省级预算绩效指标库由省财政厅搭建基本框架,与各部门共建共享。绩效指标遵循先入库后使用的原则,由各部门发起新增和修改申请,经省财政审核后,方能入库使用(修改指标名称需省财政审核,修改该指标其他要素不需审核)。目前,省财政已经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中预置了2.4万条指标。根据政策变化和工作需要,各部门应对绩效指标库进行动态更新,进一步提高指标库的有效性和指标选取的精准性。为此,自编制2022年度预算起,指标库将按部门实行子库管理,即填报绩效指标时,各部门只能在本部门绩效指标子库中选取使用绩效指标。同时,各部门负责维护本部门的绩效指标子库,可随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中新增、修改或删除指标(删除指标不需省财政审核)。
七、全面准确掌握资金支持内容
对于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各部门不能“一分了事”,应要求各市县主管部门将项目资金实施的具体内容、金额等情况上报备案,全面了解掌握资金使用分配情况,并按照上述要求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各市县财政局要配合本级主管部门提供资金分配情况,并上报省财政备案。
八、建立绩效数据统计分析机制
各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要对执行结果负责,执行结果应通过有效的数据分析得出。同时,各部门作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主管部门,应履行绩效管理职责,会同市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绩效指标数据统计分析机制,真实客观反映本部门使用、管理资金的绩效情况,推动实现项目资金绩效的可比可测。省财政在开展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发现无法获取测量核心绩效评价指标实际完成值的情况,则相应扣减评价分数。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