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吉财绩[2020]406号
省级各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切实增强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意识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开展2020年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自评范围
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专项资金等16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等6项重点项目支出。(详见附件1)。
二、绩效自评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2019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
按照省财政批复或报省财政备案的2019年度绩效目标,填写《绩效自评表》(附件2,以下简称《自评表》)。自评工作由部门自行确定各项指标所占权重及得分。自评满分100分,其中,预算执行情况10分,绩效指标完成情况90分。
1、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据实填报全年预算数和全年执行数,计算执行率。得分=分值×执行率。
2、年度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对照年初设定的预期目标,填报实际完成情况。
3、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的年度指标值,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值。其中:
定量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填写本地区实际完成数,得分=分值×完成率。主管部门汇总时,对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定性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主管部门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4、形成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超过年初设定的绩效指标值较多(30%及以上)的原因进行逐条分析,做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实施期绩效自评
2020年到期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除开展2019年度项目绩效自评外,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以实施期内历年资金使用效果为基础,结合2020年工作进展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进度及趋势进行研判,综合实施期内出台的政策、制度、机制等实施效果,形成专项资金实施期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4-1)。
三、绩效自评工作分工及流程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对照年度绩效目标,填报《自评表》并附带佐证资料,报主管部门。
市县主管部门:对本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自评表》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市县的《自评表》并附带佐证资料,并于6月19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6月26日前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督促、指导本级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本级主管部门提报的《自评表》进行审核。
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好本系统内绩效自评工作,对各市县和本级项目资金自评结果复核打分,在此基础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于7月10日前将各项资金《自评表》(含主管部门复核打分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资料报送省财政厅资金主管处。
省财政厅:各资金主管处督促、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开展自评工作,审核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各专项资金《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于7月17日前报送厅财政绩效管理中心。
四、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一)各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的应用,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绩效自评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二)省财政将在各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开展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该专项资金设立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对各市县、单位的自评得分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该项目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未提报《自评表》的,按0分计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客观,严禁弄虚作假。省级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好系统内绩效自评工作,加大审核力度,并对项目资金整体绩效自评结果负责。
(二)各市县财政局要主动与本级主管部门对接,指导本级主管部门有序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认真审核本级主管部门填写的《自评表》,及时反馈审核意见。
附件1:自评项目清单
附件2:绩效自评表
附件3: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附件4-1:实施期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附件4-2:专项资金实施期资金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