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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
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监控”),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预算执行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等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预算部门分别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组织绩效监控管理工作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省级预算绩效监控机制办法;
(二)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绩效监控;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四)督促指导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对部门绩效监控工作进行考核,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绩效监控管理职责。
第五条 预算部门是实施绩效监控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绩效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预算执行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下同)开展绩效监控管理工作,对预算执行单位的绩效监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对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同时,按照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监控结果。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绩效监控管理职责。
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预算部门绩效监控范围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支出。
预算部门应对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发现问题较多,管理薄弱、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第七条 绩效监控的内容:
(一)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控。一是产出指标的完成进度及趋势,主要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和成本指标等。二是效果指标的实现进度及趋势,主要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和可持续影响指标等。三是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对预算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控。主要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实际支出情况、执行进度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等。
(三)对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四章 方式和流程
第八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对照预期绩效目标,执行中对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实施进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九条 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十条 绩效监控是一项全周期管理工作,具体采取预算部门日常监控和省财政厅定期组织监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科研类项目可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监控,但应在实施期内针对关键节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每年8月,预算部门要集中对1-7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一次绩效监控,具体流程是:
(一)收集整理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对照预期绩效目标,以目标完成情况为重点收集整理监控信息。
(二)研究分析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梳理汇总监控信息后,对偏离绩效目标或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原因进行分析,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判,并对预计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说明。
(三)填报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预算执行单位在整理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附后),提交预算部门审核。预算部门对预算执行单位绩效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填写部门预算一级项目《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并于8月底前提交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资金拨付、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绩效监控工作情况作为省级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预算部门和预算执行单位对偏离绩效目标或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应认真分析原因。对于因政策调整、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客观条件导致预算无法执行或执行进度缓慢不能实现绩效目标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预算部门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并督促部门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及时收回资金。
第十五条 对在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报吉林省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预算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绩效监控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