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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付费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付费行为,根据《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目标审核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付费额的确定。根据委托业务的金额和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付费额。
(一)绩效评价付费标准。
计算公式为:付费额=基本付费额*评价系数。
1、基本付费额采用超额累进分档计算。项目资金额度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本付费额为资金额度的6‰,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部分,基本付费额为资金额度的3‰;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部分,基本付费额为资金额度的1.5‰;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部分,基本付费额为资金额度的1‰;1亿元(含)—5亿元(不含)部分,基本付费额为资金额度的0.6‰;5亿元(含)—10亿元(不含)部分,基本付费额为资金额度的0.4‰。
2、评价系数主要根据被评价项目的难易程度、成本等因素,由委托方确定,分为三档,分别为1.2、1、0.8。
3、财政专项资金等绩效评价的最高付费额,单项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绩效目标审核付费标准。
计算公式为:付费额=绩效评价付费额*0.1。
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绩效目标的付费额,按照该项目绩效评价付费额标准的十分之一确定。财政专项资金等绩效目标审核最高付费额,单项一般不超过3万元。
根据绩效评价或绩效目标审核等委托业务的具体情况,在前述有关付费额核定的规定内,可以按工作量和人力资源成本等计算确定绩效评价或绩效目标审核付费额。
第四条 受委托从事绩效管理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其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配备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适当扣减付费额,直至解除委托。
第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吉林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付费标准(试行)》(吉财预[2016]5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