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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县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2-12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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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县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 

          吉财预[2018]98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4号)精神,我们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改后的《市县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县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1日 

  

  

  

  

  

  

  

  

附件 

市县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财政管理,推进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与激励目的 

  进一步调动发挥财政部门积极性,鼓励各市县财政部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推动市县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 

三、考核内容和指标 

  本办法为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市县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包括财政预算执行、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预算公开、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等6个方面。结合预算管理工作目标,设定如下考核指标,考核得分采用百分制。 

(一)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各市县一般公共预算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情况。此项考核内容分值为15分,两项指标的分值比例根据其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执行数的比例确定 

分值计算办法: 

  以省财政厅开展的市县财政收支考核情况通报月份的各市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分别进行平均,得出各市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平均进度指标; 

省财政厅开展的市县财政收支考核情况通报月份的各市县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分别进行平均,得出各市县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平均进度指标。这两项指标的分值,均采用正向激励指标调整得分方法(调整得分方法见“(八)指标调整得分方法,下同),将各市县上述两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指标得分。 

  某市县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得分即上述两项指标得分之和。 

(二)收入质量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各市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情况,分静态和动态两项指标。此项考核内容分值为15分,分值比例为7.5:7.5 

分值计算办法: 

某市县收入质量静态指标某市县当年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例; 

某市县收入质量动态指标某市县当年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例某市县上年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例。 

各市县收入质量静态指标得分:静态指标为80%以上的,得满分(即7.5分),静态指标为80%以下的,采用正向激励指标调整得分方法计算; 

各市县收入质量动态指标得分:静态指标为80%及以上的,动态指标亦得满分(即7.5分),静态指标为80%以下的,通过正向激励指标调整得分方法,将动态指标调整为指标得分。 

某市县收入质量管理工作得分即上述两项指标得分之和。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各市县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转移支付结转结余、部门预算结转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其他存量资金)。此项考核内容分值为15分,分为静态和动态两项指标,分值比例为10:5 

  分值计算办法: 

  某市县存量资金静态指标某市县当年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某市县当年财政支出规模; 

  某市县存量资金动态指标=(某市县当年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某市县当年财政支出规模)-(某市县上年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某市县上年财政支出规模)。 

各市县存量资金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分值,均采用反向激励指标调整得分方法,将各市县上述两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指标得分。 

某市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得分即上述两项指标得分之和。 

(四)国库库款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各市县国库库款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库款余额相对水平指标、库款余额相对水平同比变动指标、库款保障水平指标、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完成率指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收入比。此项考核内容分值为15分,分值比例为4.5:3:1.5:3.5:2.5 

分值计算办法: 

库款余额相对水平指标。设定0.4—0.8倍为目标区间,达到目标区间的地区均为满分(即4.5分);高于0.8倍或低于0.4倍的地区分别进行排序,得分按照偏离目标区间的程度依次递减。 

库款余额相对水平同比变动指标。对于“库款余额相对水平”指标达到目标区间(0.4—0.8倍)的地区,本指标得分均为满分(即3分);对于库款余额相对水平高于0.8倍的地区,本指标按照同比变动幅度由低到高排序,同比增幅越低得分越高;库款余额相对水平低于0.4倍的地区,本指标按照同比变动幅度由高到低排序,增幅越高得分越高。 

库款保障水平指标。设定0.3—0.6倍为目标区间,达到目标区间的地区均为满分(即1.5分);高于0.6倍或低于0.3倍的地区分别进行排序,得分按照偏离目标区间的程度依次递减。 

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完成率指标。设定98%为目标值,置换债券完成率达到98%的地区均为满分(即3.5分)。低于98%的地区,按照指标值由高到低排序,完成率越低得分越低。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收入比指标。设定98%为目标值,达到98%的地区均为满分(即2.5分)。低于98%的地区,按照指标值由高到低排序,比值越低得分越低。 

以上5项指标省财政厅开展库款考核的月份各市县库款考核得分,得出各市县国库库款管理得分。 

)预算公开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各市县预算公开总体进展情况。包括预算公开指标、决算公开指标、其他信息公开管理指标。此项考核内容分值为15分,分值比例为6:6:3 

分值计算办法: 

通过预算公开专项核查及统计结果得出各市县预算公开率、决算公开率其他信息公开管理指标的指标数据。3项指标分值,均采用正向激励指标调整得分方法计算 

某市县预算公开管理工作得分即某市县上述3项指标得分之和。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市(州)对所辖区(县)的转移支付结构情况,县(市)对乡(镇)的转移支付结构情况。此项考核内容分值为15分,包括静态指标动态指标,分值比例为10:5 

分值计算办法: 

根据各市县上报的转移支付结构情况,计算出当年和上年市县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对下转移支付比重。其中 

某市县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静态指标某市县当年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对下转移支付比重; 

某市县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动态指标=某市县当年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对下转移支付比重某市县上年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对下转移支付比重。 

各市县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静态指标采用正向激励指标调整得分方法计算得分。 

各市县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动态指标小于0的,不得分(即0分);动态指标大于或等于0的,采用正向激励指标调整得分方法计算得分。 

某市县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工作得分即某市县上述两项指标得分之和。 

其他财政管理工作绩效指标。因其他财政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获得省财政厅及厅内处室通报表彰的市县,参与或完成省财政厅重点专项工作质量较高的市县,酌情加分,满分10分。 

)指标调整得分方法。 

1.正向指标调整得分方法: 

某市县某项指标得分=[某市县某项指标-min(各市县某项指标)]÷[max(各市县某项指标)-min(各市县某项指标)]×分值。 

2.反向指标调整得分方法: 

某市县某项指标得分=[max(各市县某项指标)-某市县某项指标]÷[max(各市县某项指标)-min(各市县某项指标)]×分值。 

其中:max(各市县某项指标)指各市县某项指标的最大值;min(各市县某项指标)指各市县某项指标的最小值。 

四、评审程序 

(一)1月10日前,各市县要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将考核年度相关数据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根据国库执行报等相关统计数据,以市县为单位对各项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从高到低进行综合排名,综合排名靠前的10个市县作为拟奖励的市县。为体现地区间的平衡,10个拟奖励市县中,、西部板块原则上市(州)级各不少于1个,县(市)级各不少于2个。 

(三)如财政部书面通知我省为国家拟奖励省,对需要向财政部书面推荐我省财政管理先进典型的市县,选择省对市县奖励名单中得分高的向财政部推荐    

五、激励措施 

(一)省财政厅利用督查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资金等渠道,对10个拟奖励市县分配奖励资金,奖励资金额度原则上按每个市(州)不低于500万元、每个县(市)不低于300万元安排。对我省纳入国家奖励的典型市县,财政部给予的奖励资金省财政全额下达给该典型市县。 

(二)奖励资金列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受奖励市县要严格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相关管理办法安排使用资金,并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于5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预算处)。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12月12日公布的《市县财政管理绩效考核与激励暂行办法》(吉财预〔2016〕97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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