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吉财绩〔2024〕474号
省级各预算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在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吉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绩〔2020〕7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加强部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部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要求,各部门应将评价报告上传至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截至2023年底,共51个部门125个项目已上传备案,涉及金额20.83亿元。其中:2021年度有26个部门67个项目,涉及金额10.68亿元;2022年度有15个部门32个项目,涉及金额9.52亿元;2023年度有10个部门26个项目,涉及金额0.63亿元。我厅对相关报告进行了整理分析,总体看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部门未按照要求将部门评价相关信息及评价报告上传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二是部门评价工作进展较为缓慢,难以按照要求实现5年全覆盖;三是评价报告质量有待提高,评价结果应用力度还需加强。
二、工作要求
(一)扎实开展部门评价。各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办法》要求,应以5年(2021-2025年)为周期,对部门预算一级项目、部门管理使用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实现部门评价全覆盖。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梳理本部门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确保在评价周期内完成部门评价工作。
(二)及时备案评价信息。各部门要全面梳理2021年度至今已实施评价的项目,通过“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关信息的补录,以后年度随有随报(该功能已于近期进行了升级改造,操作手册详见附件)。省财政在开展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时,对涉及到部门评价的考核指标将直接从该系统提取有关信息,不再要求部门单独提交相关资料。
(三)强化结果应用。部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是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的内容,各部门要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将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提升结果应用实效。
附件: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部门评价备案)用户手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