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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01 1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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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绩〔2019498

 

关于开展2018年度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预算部门,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切实增强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的支出责任和绩效意识,根据《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吉林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6]701号)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6]895号),现就开展2018年度预算绩效自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自评范围

2018年度向社会公开的107项部门预算重点项目和省级农村厕所改造补助资金、省级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等15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详见附件1

二、绩效自评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按照2018年度部门预算批复的重点项目和报省财政备案的2018年度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填写《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或《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附件2和附件3,以下简称《自评表》)。

(一)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据实填报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的全年预算总额和执行数。

(二)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照年初设定的预期目标,填报实际完成情况。

(三)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的年度指标值,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值。其中:

定量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填写本地区实际完成数。主管部门汇总时,对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定性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写分值。主管部门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四)形成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4)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仅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超过年初设定的绩效指标值30%及以上的进行逐条分析)和改进措施等。

三、绩效自评工作分工及流程

(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对照年度绩效目标,填报《自评表》,报主管部门。

市县主管部门:对本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自评表》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市县的《自评表》,并于75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712日前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督促、指导本级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本级主管部门提报的《自评表》进行审核。

省级主管部门:除做好本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自评表》审核汇总外,要组织开展好本系统内绩效自评工作,在汇总形成各项目资金《自评表》的基础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于722日前将各项资金《自评表》、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资料报送省财政厅资金主管处。

省财政厅:各资金主管处督促、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开展自评工作,审核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各专项资金《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于726日前报送厅财政绩效管理中心。

(二)部门预算重点项目。

省级各预算部门于712日前将《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自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实事求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依据充分,结果客观。并做好部门预算重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和向社会公开的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自评清单

附件2《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附件3《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

附件4XX(项目名称)2018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吉林省财政厅

                                                                                       2019625

附件1:2018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自评清单.xlsx
附件2: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xls
附件3.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xls
附件4:参考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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